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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后的赔偿损失范围确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2-04

  【典型案例】

  (1)杨某在商场花2000元买了个电风扇。但拿到家里却发现这个电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本无法正常使用。当时正值夏季酷热之时,杨某因为电风扇不能正常使用而在家中如入火炉,备受煎熬。好不容易等到了周末,杨某赶紧拿上电扇找商场理论。商场承认电风扇有质量问题,答应退货还钱。但杨某又称,因为电风扇不能使用,致使自己饱受炎热天气的煎熬。自己的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巨大的伤害,因此要求商场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那么,杨某的要求于法有据吗?

  (2)某日上午6点,张三欲搭乘李四的出租车至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参加一个歌咏比赛。张三是老歌手了,自信这次一等奖奖金5万元非己莫属。在上车之前,张三对李四说:“我要在7点之前赶到酒仙桥参加一个歌咏比赛,你可别给我耽误了。”乙答道:“绝对没问题。”但是,行驶途中,李四被交警拦截并查出驾驶证有些问题,结果李四被交警带走调查。张三因此未能及时到达酒仙桥,于是要求李四赔偿5万元的奖金损失。

  【律师说法】

  在案例一中,杨某确实是受到了精神上的“煎熬”。而这个原因也确实是由于商场卖出的电扇有质量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杨某因此就可以主张精神损失了。因为,我国合同法是不支持精神损失的。违约责任中的赔偿损失一项,也是不包括精神损失的。因此,杨某按照合同法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案例二的问题是我们在生活中常见的问题。这主要是涉及损失范围是否包括“间接损失”的问题。一般来说,赔偿损失是包括间接损失的。什么是间接损失呢?通俗的说,就是假设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的预期收益。当然,这种收益必须是可预测的,而且是必然发生的。如果仅仅是有一点可能,就不能纳入到间接损失的范围里。但是,对间结损失进行认定时,还必须遵循“可预见性规则”。就是说,违约的一方对你可能获得的收益是知晓的。如果违约一方对此不知晓,则也不能要求他赔偿该损失。

  在本案中,首先要确定张三所说的5万元一等奖奖金5万元是不是必然能获得的。在此,恐怕除了张三本人可以很自信的自我肯定外,其他人谁也不敢妄往下结论。如果一等奖注定非张三莫属,恐怕也不需要进行比赛了。而且,歌唱比赛中总会有“黑马”冲出。所以这种结果实难预料。张三获得一等奖的“可能性”太不稳定了。因此,5万元的奖金不能认定为“间结损失”。其次,张三在上车时也没有告诉李四他对5万元奖金志在必得这一情况。因此,李四只知道张三是去参加歌咏比赛,但对于参加比赛可能获得的收益,却是无法得知的。法律当然不能要求他对“意外”的损失负责。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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