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民的维权意识被越来越多的人重视,大都不外乎两种,一种是人身伤害,另一种则是财产赔偿。而在报案的过程中,则分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两种,而刑事案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比前者要大得多,公安有关部门对其调查也会格外重视。为极力避免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时,公安机关会及时立案侦查。那么,刑事诉讼法关于受案告知后立案期限有哪些规定?下面就和小编来看一看。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送达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立案只要犯罪事实,符合管辖范围就应当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受案告知后的立案期限应在7天内,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理应享受到所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责任,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拿好法律这把利器来维护我们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