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院为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律师的时候,并不是所有作为被告人的犯罪嫌疑人,都愿意接受的,被告人不接受法院指定辩护律师的情况时有发生。但被告人是不是可以拒绝法院的指定辩护,在很多人心中依然是个问号。
法院指定辩护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而下列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被告人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法院需要为其指定辩护律师。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被告人可以拒绝法院的指定辩护
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是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一项权利,原则上被告人有权委托,也有权拒绝委托辩护人。
一般情况下,对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由人民法院为他指定辩护律师的,如果被告人坚决拒绝人民法院为他指定的辩护律师为他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应当记录在案。
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又再次拒绝法院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其只能自己进行辩护,事后在要求委托辩护人或要求法院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法院通常都不会再批准。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上述法院应当指定辩护的三类被告人员,被告人有正当理由拒绝人民法院为他指定的辩护律师为自己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重新为其指定其他辩护律师。当三类被告人员没有自行委托辩护人的时候,无论有没有正当理由,甚至不管被告人是否愿意,法院都会强制为其指定辩护律师提供辩护。
要是对法院指定辩护律师不满意,被告人是可以拒绝,或者要求更换一次指定辩护律师的,要是还是不满意,最妥当的是自行或或由家属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关于刑事辩护的事宜,自主选择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