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既侵犯了他人的自由权也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应受刑法处罚。但未遂相较于既遂而言,其社会危害性较轻,那么,绑架罪的未遂犯该怎么处罚呢?具体请看下文:
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已经规定: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未遂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是否定的,那就是绑架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绑架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
“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
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其中一种手段就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或者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被绑架人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
“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是指出于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