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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份通过中介购买一套116平米房子,房子总价53万元,签订合同前我已经支付10万元,于8月28日房产证满两年在过户,过户前在8月28日在支付15万元,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下来后在支付卖方28万元,约定时间在10月31日之内,现在房主因女儿买房子要求我支付剩余43万元,如果不及时筹集到43万元,他就不卖房子,只愿意出在合同里写的三万元,协议写着如果甲乙双方违约赔付于对方3万元,因本人筹集到43万元,要求过户,他以女儿不能回来过户为由让我将43万元给付与他,本人不同意这样的约定,我是按照合同来执行我的购买房子的权益,因本人感觉卖房子的家里有急事需要钱,本人愿意提前来支付余款43万元,像这种买房的人没有信用,我不敢把43万给他,现在他就只愿意赔付我写在合同里的3万元,因本人在交完10万元定金后,房主自愿给我房屋钥匙可以装修,注(房主给我钥匙没有写在合同内),我已经定制全屋家具费用是52000元,灯具10000元,像我这个情况法院如何判。房产证上是父女两个人的名字,但是在卖房子前是小女儿帮大姐签订的协议,是征求她大姐的意思,她大姐愿意卖房,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
你们最好协商处理,若诉讼,你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时间:2017-06-30 回复律师:周宗书律师 咨询热线:130-8302-5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