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那么职务犯罪有哪些特征和类型呢?
职务犯罪是一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有关的犯罪,拥有职权是其犯罪的前提。我们国税部门拥有“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以下简称“两权”),因此,职务犯罪也就有可能伴随着手中的“两权”而产生。事实上,近年来,国税部门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时有发生,并一度呈现高发态势,被检察机关列为预防职务犯罪和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点行业。所以,国税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构建和谐国税、平安国税的重要内容,狠抓落实。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类型如下:
什么是职务犯罪,各国理论界和司法部门有着不同的认识。在我国,认识比较统一的职务犯罪概念,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1、职务犯罪在构成上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即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运用公共物品、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公职人员。二是行为的渎职性。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行为都违背了一定的职责要求。
2、根据渎职行为的具体特点,可将职务犯罪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贪利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利用职权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二是擅权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职能的犯罪,如报复陷害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等。三是失职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等。
3、国税部门多年来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二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三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四是在涉税事项审批、查办税务违法案件、干部选拔任用、基建工程招标、物品采购中,收受贿赂;五是挪用税款、税务经费、随意改变入库级次、转引买卖税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