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12年1月,王先生因驾驶车辆不当造成自己与李先生的车辆均受损,后王先生向李先生赔偿了车辆修理费8000元。同年6月,王先生拿着自己车辆修理的 10000元发票和李先生车辆修理的8000元发票向保险公司理赔,被告知缺乏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无法理赔。然而李先生一直不肯协助王先生到交警部门办理手续,事情就一直搁置。
直至2015年5月,保险公司向王先生通知该事故已过理赔期,保险公司不再理赔。王先生这才着了急,连忙向秀洲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修理费18000元。经审理,法院认为王先生的起诉已经超出诉讼时效,且保险公司已提出相应抗辩,故王先生的实体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王先生未能及时前往交警大队开具事故认定书,系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该理由不构成对诉讼时效的有效抗辩,故判令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找法网小编提醒:
交通事故中要注意哪些诉讼时效?
1、人身损害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提到: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2、其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
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
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3、一般损害赔偿
一般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二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
例如本案中,王先生自己车辆的修理费应当在事故发生后二年内向保险公司主张,而赔偿李先生的修理费应当在赔偿之日起二年内向保险公司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