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反驳责任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对方当事人一项有力的证据,如被告对公安机关认定的责任分担有异议,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如果公安机关作出了最终决定,并且这一决定对自己不利,也不用过分担心。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还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重新认定,只要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仍然可以驳倒对方。
(一)对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二)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寻找以下证据反驳该认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二、积极应诉
有的被告自知理亏,认为不应诉或不答辩、不出庭就能逃避责任,其实,这些做法并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反而积极应诉也许能够扭转局面,为自己创造有利的条件。
(一)接到原告的起诉书后
要弄清其中所列明的原告与被告在主体资格方面是否合法、有效。然后,注意辨明受诉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果认为管辖法院可能会做出对自己不利的判决的,可以申请“管辖异议”。比如不少原告会选择赔偿标准较高的法院来提起诉讼,但如果该法院其实没有管辖权,则可以提出“管辖异议”。
(二)进入审判程序后
被告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积极举证。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项证据,被告一定要认真审核。审核书面证据是否有涂改痕迹,有没有加盖必要的印章,或者相关人员的签字;审核对方提交的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就与自己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等。